律师解析: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
1、
解除劳动合同对
劳动者对劳动者的
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
2、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
拖欠劳动者
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要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另外支付相当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26条
、第27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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