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
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公司法律事业部主任,浙江省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理事,浙江省文化馆法律顾问,曾就职于两家世界500强总部法务部。 从事律师行业多年,带领团队办理了大量案件,在合同纠纷、刑事辩护、企业法律顾问、房产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方面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了解各类企业法律需求,担任数家企业法律顾问,且针对法律顾问发表多篇论文,获得浙江省律协及浙江省法学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可调动百名律师团队的律所资源(杭州下城区最大律所),团队律师多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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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确定录音的目标对象和内容时,有几点需要注意哦。首先,对象必须得是承担债务的责任人,这样录的音才有意义呢。而且要保证录音里的发言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要是遇到对方否认的情况,就得赶紧启动司法鉴定啦,这个费用是由申请人先预缴的,最后由法庭来决定到底谁出这笔钱。另外呢,最好用被录音者实名注册的电话号码来进行通话录音,这样能更好地确保证据的有效性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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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记录很重要,它能展现资金的走向以及交易的具体情况,在经济纠纷里起着关键作用。要是把它和其他证据一起用,那说服力就更大了。像在那种没有借条或者协议的借贷纠纷里,就得靠通讯记录、目击者的证词等各种证据来综合判断借款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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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郑重声明,会确保案件的双方以及相关人员都能出席听证,让他们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听证将公开进行,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主持听证的可以是一位或者多位审判员,同时还会配备书记员进行记录。听证的内容主要围绕再审申请的事实和理由来展开。我们欢迎律师代表参与。如果被申请人要提出反驳,就必须提交相关证据,而审判员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需要再次进行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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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履行职责靠的是警察证件,并非特定的“执法证”。处理案件时,为保证公正,得向当事人展示个人身份。对那些不需强制逮捕或拘留的嫌疑人,能传唤他们到指定地点审讯,或者去其住所查访,但必须出示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证明文件来确认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