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陈萃璐律师,985院校硕士毕业,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律师。生于法律世家,父亲是一位从业多年的老律师,深受父亲熏陶,对律师行业充满敬畏。陈萃璐律师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做事认真负责,专长包括但不限于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等各类民商事案件,从业以来代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大多数案件均以胜诉或调解结案,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深受当事人好评。
咨询该律师精神病患者致人损害监护人不予赔偿如何进行处理在司法实践中,精神疾病患者攻击他人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然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义务对其进行严格监管并提供相关治疗。如若监护人未尽到此项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为确保公平公正原则,侵权责任的承担并不区分责任份额的先后顺序。若是首位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则可依法请求次要监护人履行赔偿义务。
若精神疾病患者的监护人未能履行其职责,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或法人有权请求司法部门通过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和变更监护人,此项诉求应依据普通诉讼程序予以审理;同时,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亦可以提出申请,请求司法部门确定他们在监护事务中的法律地位,并根据特别程序来审理此案。倘若需要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对监护关系进行变更,诉讼过程中应对两个议题分别进行审理。
若欲申请成为某位精神病患之监护人,倘若该患者缺乏维护自我权益及表达同意之能力,则无需征得其本人的许可。
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疾病患者在实施攻击行为时,通常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他们的法定监护人需要承担起严格的监护和治疗责任。监护人需要对被照料者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无需区分责任顺序。如果首要监护人无力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可以依法请求次要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监护权变更需要向社区、村委会或民政部门申报,并对新监护人的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得到妥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