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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

时间:2025.01.29 标签: 合同事务 合同纠纷 阅读:1239人
律师解析:
业务招待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列支标准是:
按发生额外的60%与收入的千分之五相比较,取最小值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其他的发生额与此数的差额属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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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朝律师

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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