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领衡律师事务所
郭海燕律师,自2008年开始从事法律业务,现任领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先后担任成都市律师协会婚姻家庭专委会副主任、新都区人民调解协会委员、四川省河北商会法律维权部专员等职务。担任新都区静安等多家社区顾问、四川鑫怡置业房地产公司、香港协力魔芋有限公司法律顾问、新都区柠檬公益中心、金东公益中心法律顾问等。成功代理上千件民商事案件,特别是在知识产权、婚姻家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策划和代理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受到当事人和客户的普遍好评。代理的具有重大影响和典型案例有;1、民间借贷案件数百起,涉及金额4800万,担保责任追偿案,涉及金额2500万,2、房屋买卖合同逾期办理房6产证案5个小区几百户,3、新都区当年度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一级伤残,20年护理费),4、李某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8千万,5、港商郑某投资1.5亿元的融资非诉业务,6、黄某等涉嫌共同贪污2000万刑事案件,7、徐某等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8、张某等重大交通肇事罪(致两死三伤),9、成功代理王某、袁某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案(赔偿金额达152万元),10、代理物流园公司的运输赔偿案,11、彭某等310户业主诉某房地长开发商迟延交房和办理房产证违约赔偿,12、二手房买卖合同,房屋涨价房东反悔,赔偿涨价损失案20多起,13、义务法律援助近5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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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失踪且欠条过期时,债权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一旦债务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根据第四十三条,失踪人的财产将由财产代管人妥善管理,并用于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如果财产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根据第四十四条,失踪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财产代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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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失踪时,债权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一旦债务人被宣告为失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三条,将由法院指定的财产代管人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并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债权人可以如果财产代管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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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找不到债务人的详细地址,可以尝试使用其他送达方式。如果这些方式也无法送达,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指在确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公告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并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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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债务人失踪时,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如果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根据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在诉讼过程中,如果法院认为该民事纠纷适宜调解,将先行调解,除非当事人拒绝调解,根据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综上所述,债权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法律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