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
徐延明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现任山东国宗(诸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擅长处理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刑事辩护类案件,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为宗旨,受人之托,忠人之事。
咨询该律师房屋租赁提前终止合同中违约金的处理策略1. 对违约金的规制需在双方协商达成共识基础上进行实施,且最高金额不得超出因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实际损失的比例上限30%。2. 若双方并未就违约金事宜进行约定,则应依据违约行为发生之日起至终止之日止的租金收益损失数额进行赔偿计算。所谓违约金,即是根据当事人的事先约定或由法律直接设定,当其中一方违约时,应当向另一方支付约定款项的一种经济责任形式。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当承租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擅自转租、转让或调换房屋;私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用途;长期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公有住房空置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恶意损坏设施;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房屋回收等条件时,出租人的这一权利得以行使。
出租人有权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当承租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擅自转租、转让或调换房屋;私自改动房屋结构或用途;长期拖欠租金(六个月以上);公有住房空置超期且无正当理由;在房屋内进行非法活动;恶意损坏设施;或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房屋回收等条件时,出租人的这一权利得以行使。
提前结束房屋租赁合同,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公平交易,履行通知、协助等义务。如造成对方经济损失,需承担法律责任。解约时,务必遵守法定条件,不违反法律规定。租房押金不能直接从租金中扣除。若承租人损坏租赁物,房东有权解约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承租方提前解约属违约行为,出租方有权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合同中有详细约定时,违约方可被要求赔偿。若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不符,受害方可诉诸法律调整金额,过高可降,过低可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