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身份权
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
出资证明书,并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
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
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
股东权利。但是,未经
工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股东应当重视股东名册的登记和工商登记,这些是主张股东权利的直接
证据。
二、参与重大决策权
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
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
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等。
公司章程还可以规定股东会享有的其他职权,比如就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
担保,特别是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等。
三、选择、监督管理者权
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所有权和
经营权的适度分离,
公司法据此确立了公司治理结构,即: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将经营权授予
董事会和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同时,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和
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董事会须对股东会负责,而经理须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履行其他监督职能。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害公司权益时,公司股东还享有代位
诉讼权。
四、资产收益权
资产收益权最直接的体现就是股东按照
实缴的
出资比例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分取红利,与此相联系,在公司新增资本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
认缴出资。此外,在
公司解散清算后,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
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
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
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或者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分配。
依据《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