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
杭州资深婚姻家事律师,专业办理婚姻家事案件多年 中国民主xx会会员,安徽大学本科,中国政法大学硕士,高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有着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司法实践经验,能熟练运用律师专业技能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从事法律服务多年来,处理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其中所属团队处理因各种原因导致离婚诉讼百件以上,因各种原因发生的合同纠纷案件百件以上,受到委托人好评。长期从事公益法律事务,为杭州市工会志愿者名誉律师和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同时为多个基层政府的顾问律师,为政府和社区以及居民提供法律服务。 主要职务 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法律顾问团律师 杭州市安徽商会律师团秘书长 杭州市法律援助律师 杭州市工会律师
咨询该律师《民法典》规定,夫妻债务不能一概而论,得视情况而定。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但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对方无需承担连带。但是,如果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双方都同意了,那么上述原则就不适用了。
如果有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比如声誉,那么他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来说,他要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还要赔偿损失。如果侵权情况很严重,影响了受害者的生活和职业,那么赔偿的力度可能会更大。具体的责任大小,要根据侵权的程度和后果来判断。
《民法典》对夫妻共同债务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订的协议或一方承认的债务,以及因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产生的债务,均属于共同债务。如果一方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通常不会被视为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双方的共同意愿,也可以认定为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夫妻债务有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夫妻债务分为共同承担和个人承担。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的,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以及债务用于家庭生活的,这些都属于共同责任。如果债务是以个人名义欠下的,超出了日常生活所需的范围,除非能够证明这笔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否则就不属于共同债务。
《民法典》规定,若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明确表示认同债务,或一方以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借款,均可视为共同债务。但如果债务超出家庭日常所需,则不属于共同债务。然而,债权人若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愿,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