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
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案卷材料。
阅卷是
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
律师的一项专属权利。一个
刑事案件分侦查、审查、
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在
侦查阶段是不允许阅卷的,律师只能向司法机关口头询问案情,司法机关应当告诉律师指控的
罪名和案件的进展。案件只有进入审查、起诉,律师才有阅卷的权利。这里有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侦查期间,公安机关在申请检察院
批准逮捕的时候,案卷会短暂移交到检察院,但这个时候也是不允许阅卷的。根据法律规定,案件进入审查起诉以后,律师就可以到检察院查阅、复制案件的全部材料。如果案件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就要到法院申请阅卷了。
检察院和法院都有设置律师阅卷室,阅卷需要律师到司法机关现场办理。但现在很多地方都开通了网上阅卷,给律师的工作提供了很大的便利。
辩护律师往往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
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进行辩护。辩护人根据自己对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进行辩护,其他任何机关,包括人
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或团体、个人,都无权干涉。
2、会见通信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
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
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
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通信。
3、
调查取证权。辩护律师经
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
证据。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
被害人或者其
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4、提出辩护意见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
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
5、在案件的审判阶段,辩护人有权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接到人民法院的出庭通知书。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人在
公诉人讯问被告人后,经
审判长许可,可以向被告人发问;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法庭审理中,辩护人有权申请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申请
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辩论阶段,辩护人可以就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和控方展开辩论。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被告人的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即辩护人经被告人同意,有权对第
一审尚未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
8、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予以释放、
解除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或者依法
变更强制措施。
9、拒绝辩护权。根据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人具有法定理由不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的可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