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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体系中诉讼时效主要分三年和二十年两个阶段。三年期为常规权益维护措施,适用于常见民事纠纷,自权利被侵害方知晓相关情况起算;二十年是最长司法救济期限之一,自权益侵害日起算,超期不受法院保护,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二十年时效固定,无中止、中断;三年时效有中止、中断,更灵活,二者目的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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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全事项一般由作出保全裁决的司法机构决定。如诉前保全,责任方由法院立案部门处理,解除保全工作也由该部门执行;诉讼中的保全措施,由负责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决策,解除保全工作同样由该审判庭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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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财产保全没有固定天数,取决于个案特殊性与法律流程进展。一般问题单纯、法律文件完备的,可能在数日内办妥;若涉及复杂案件情况或需深入审查核实工作,解除财产保全所需的时间就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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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这些情形下会解除对保全担保物的封锁限制:案件审理终结且无需再保全;申请人主动撤销保全申请;被申请人提供等值或更高价值其他担保满足保全条件。总之,当保障安全、维护权益目的达成,或没必要继续保全时,就应及时解除对担保物的封锁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