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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

时间:2025.01.14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60人
律师解析:
著作权合理使用的类型: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一个作品或者说明一个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视节目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

第十六条

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外,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一)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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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敬梅律师

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

左敬梅,硕士学历,文理双学位,2012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现执业于河北金房律师事务所,任中国法学会成员,知识产权诉讼专家。执业以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数百余件,在知识产权确权、维权及顾问咨询领域积累了丰富的专业经验。 主要业务范围 1、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商标行政案件(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商标不予注册复审行政纠纷、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专利行政案件(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等。 2、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商标民事案件(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专利民事案件(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著作权民事案件(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3、知识产权非诉讼服务: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咨询,尽职调查,合同起草及修订,商务谈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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