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土地租赁合同纠纷领域,存在着专属管辖的法律概念。根据现行法律法规,以下几种情况将适用专属管辖权原则:首先是涉及到不动产权益纠纷的案件,其诉讼应由争议不动产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其次是从港口运输活动中引发的争端,此类案件应由港口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进行立案审理;另外针对继承财产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则应该按照被继承人死前所居住地点或其主要遗产所在地区域划分,由相应的地方人民法院负责处理。
关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的司法管辖权,虽涉及不动产,但核心在于合同争议,属债权债务纠纷,应适用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原则。故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约定的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非专属管辖范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遵循专属司法管辖权,由租赁房屋所在地法院审理。此类纠纷属于不动产物权诉讼,非约定管辖法院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动产权益诉讼、港口作业纠纷和继承遗产纠纷也适用专属管辖权,分别由不动产、港口和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土地租赁契约纠纷是否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取决于纠纷的性质。若涉及不动产权益,如土地使用权,则根据法律规定,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然而,若纠纷不涉及不动产权益,可能就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此,具体还需根据案件内容和法律规定来判断。
关于租赁协议纷争的处理,其性质并不属于专属管辖之范畴,而是被划归在一般管辖之中。在民事案件的司法审理过程中,专属管辖主要包括以下三种情况:因不动产所有权引发的争议所涉及到的诉讼;因港口作业活动产生的纠纷而引起的诉讼以及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引发的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