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若借款合同中并未详细载明支付利息事宜,抑或对此项约定的表述含糊不清且各方未能达成补充协议者,则利息金额应根据当地或当事人的实际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后加以确定。具体而言,针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行为,若无明确约定利息事项,则可视为无息借款。
要是碰到民间借贷利率有争议这种事儿咱们先得看看这个借款合同上头两方是不是说好了利率。这个利率,不能高过刚签合同时那一年的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也就是大家常说的LPR)的四倍。要是超标了的话,那就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里的第二十五条来办事儿。这条法律说了,如果利率超过了这个上限,那法院就不会支持你多要的那部分利息。
针对涉及民间借贷利率争议的诉讼维权活动,主要遵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重要条款第二十五条。此项法规明确指出,当出借人事先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向借款方收取利息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然而,若双方对利息比例的约定超出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范畴,那就不被认可和执行了。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所涉利息须遵守国家关于利率方面的相关规定。若借款合同时未就利息支付作出明确约定,亦或是约定模糊且各方未能达成补充约定者,利息则应依据借款人所在地或双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市场利率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与确定。针对自然人间的借款行为,如无明确约定利息,则可视为无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若双方当事人所约定的利率超出了合同订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则该等约定将无法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换言之,倘若民间借贷的利率超出了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那么作为出借方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借款人依照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来支付相应的利息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