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咨询该律师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不会自动解除。若合同期满双方未达成续约共识,且单位未按规定提前通知终止合同,视为劳动关系终止。但如果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条件续订,劳动者拒绝,也视为劳动关系终止。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是否等同于离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凭证称为离职证明。在用人单位单方面与劳动者正式解除或终结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开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即我们常说的离职证明。此外,用人单位还需依法妥善协助劳动者办理人事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同样地,劳动者亦应按照先前协议约定,尽职尽责地履行相关工作事项的移交职责。
若出现公司依法宣告破产的情况,则劳动合同并非自动解除,而是由法定程序结束履行。这是劳动合同终止的五种情况之一,同时,用人单位有义务按照员工在本公司所服务的年限,依据法律规定向其提供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在何种情形下可自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在雇佣关系中并无自动解除的情况存在,这里所说的通常是以下几种结束状况:当用人单位遭受到吊销营业执照、予以关闭、撤销或用人单位自主选择提前解散时;当劳工合同期限届满之际;如果劳动者离世了或是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话;当劳动者可依法享受到基本的养老保险待遇的时候;倘若用人单位已被依法宣告破产;以及此外同等的其他情况。
解除劳动合同能否被视为离职证明离职证明并非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系发生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后、起始期到结束之间,由于某些特定缘故导致任何一方或者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所出具的具有规范性的文本证明。而离职证明则是用人单位向员工证明已成功解除该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可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