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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声音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著作权主体

时间:2024.06.02 标签: 知识产权 著作权 阅读:1381人
律师解析:
根据中国的著作权法,电视节目构成视听作品的,其著作权属于制片人,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可以取得著作权相关权利(版权邻接权)的保护,该权利属于制作、播出该电视节目的电视台。
如果该电视节目是由一个电视台和一个节目制作单位联合制作,构成作品的可以作为合作作品由上述电视台和制作单位共同享有电视节目的著作权;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不构成作品的,其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也可以共同享有。
无论是构成视听作品的电视节目的著作权,还是不构成作品的电视节目信号的著作权相关权利(广播电视组织权),其权利归属一般与提供电视节目制作、编排模式的主体没有关联,有明确的协议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视听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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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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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别人的出版权就是侵犯别人的著作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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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精选 普法视频 语音解答
  • 哪些行为属于侵害著作权人展览权

    罗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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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确定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于谁

    罗红律师

    (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这类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单位享有,单位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播放量:1032 2022-06-07
  • 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属于谁

    罗红律师

    职务作品分为一般职务作品和特殊职务作品。(一)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单位职工)享有。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权利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二)特殊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特殊职务作品,是职工是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科学技术类作品。

    播放量:536 2022-06-07
李晶律师

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

李晶律师,上海博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四川、河南地区法院律师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调解中心协会调解员;仲裁培养计划第一期青年律师;律动江湾,江湾街道,咨询律师;擅长公司经营,知识产权,股权纠纷,征地拆迁,各类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劳动用工,刑事辩护,法律培训。 熟悉全国各地法院,诉讼以及非诉讼代理单位:美的集团、中粮集团、法律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人事社、库尔勒香梨、段氏龙虾、轻工业集团、欧麦力、谷励健康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谷励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上海西麦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 在提供专业细致的法律服务的同时,追求节省的诉讼成本以及快速精准的反应。通过耐心与当事人沟通,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凭借专业优势为客户出具最优的应诉方案。在执业中本人注重于细节,谨慎而不拘泥,希望在法与心灵上安身立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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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著作权法律责任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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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主体通常有直接搞侵权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就像没得到授权就去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还通过信息网络让公众能看到作品的那些人;故意给侵犯他人著作权行为帮忙的,像提供钱、设备、场地之类的人;以及对侵权行为有监督管理责任却没履行的单位或个人等。

  • 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归属于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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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著作权是属于什么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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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犯著作权处罚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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