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风险。
1、
超过诉讼时效的风险。
当事人请求人
民法院保护
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下列诉讼时效为一年:
(1)延付或拒付租金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4)身体受到伤害要求
赔偿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该二十年的诉讼时效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但可以适用有关延长的规定。
2、
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整,会导致未请求部分视为自动放弃而得不到审理的风险,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增加应在
举证期限内提出,
逾期会导致放弃权利的风险。
3、不能充分提供
证据的风险。除
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应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
证据不足的,由负有
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
败诉风险。
4、超过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不组织质证,除非对方当事人同意,否则不被法院认定,继而承担败诉的风险。
5、不能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据的风险。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境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须经该外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的大使馆认证,否则证据无效。提供
证人证言的,该
证人最好能亲自出庭。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如提供原始证据确有困难的,可提供经法院审核无异的复制品或复制件,否则证据提供方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7、不按时交纳
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
起诉、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上诉,未按时足额交纳
诉讼费,或确有困难,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又未足额交纳的,会被法院按
撤诉处理。
8、申请法院调查
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提出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或因客观原因法院调查不到,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9、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申请,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风风险。
10、开庭时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当事人不按时参加法庭审理活动,原告承担起诉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
缺席判决的后果。
11、一方下落不明的风险。当事人一方提起
诉讼,另一方下落不明的,会导致审理的时间过长,不能尽快结案的风险,
判决生效后,被能顺利执行的风险,以致预交的诉讼费不能退还的风险。
12、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起诉前,应初步了解对方的财产情况,如果一贫如洗,即便
胜诉后,损了夫人又折兵,赢了官司输了钱,另起诉前后如果对方有防备,应积极
申请财产保全,但申请保全应确保对方有相当的财产,否则不但保全没有效果,而且连
保全费都不能退还。
13、逾期
申请执行的风险。对方不按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的,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超过时效且无正当事由的,申请人将丧失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除非是发生
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
赡养费、
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裁定书、调解书,由审判庭移交执行庭执行。
14、未在时限内
申请再审的风险。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除外),当事人在二年内未提出申请再审的,再审申请就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