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刘双,专职律师,2018年担任温江区某社区法律顾问被司法局评为先进个人;2021年荣获成都市司法局成都市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称号;2020年5月至2022年5月担任成都市某区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执业期间主持调解和代理大量的民商事法律诉讼案件及非诉案件,包括建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纠纷、股权纠纷、企业法律顾问等。刘律师为各单位提供专题法律知识培训。 刘双律师始终秉承:案件有难易之分,但绝无大小之分。对于每一-件案件,以责任心、专业水平和热情,尽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咨询该律师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的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是国家以住房公积金的形式给职工增加的住房工资,所以,婚后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作为夫妻共有财产,源自各类企事业单位员工缴纳的长期住房储蓄。婚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或应得的住房公积金,是共有财产的关键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共有财产原则进行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然而,对于婚姻关系结束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视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明确区分婚姻期间和非婚姻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确保公正、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请求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为共同财产。但婚前已取得的公积金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些财产包括在婚姻期间累积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然而,对于婚姻关系结束后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应视为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明确区分婚姻期间和非婚姻期间所获得的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确保公正、合理地分配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