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探视权是非直接抚养方对孩子的重要权益,父母需协商决定行使方式与时间;协商不成,可由法院裁决。不当行使可能因危害子女身心健康而被暂停,但情况改善后,探望权会恢复。维护子女权益的同时,强调双方合作与法律监督。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子女探视权通常设定为每月四次,但非固定标准,可视情况增减。法律未明文规定探望次数,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裁定每月探视两次至四次。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等,具体次数以协商结果为准。
子女探视权通常设定为每月四次,但非固定标准,可视情况增减。法律未明文规定探望次数,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裁定每月探视两次至四次。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等,具体次数以协商结果为准。
子女探视权通常设定为每月四次,但非固定标准,可视情况增减。法律未明文规定探望次数,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一般裁定每月探视两次至四次。双方当事人可协商解决探视时间、次数和方式等,具体次数以协商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