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债权人一方人数为两个
债务人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
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
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十五条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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