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
靳双权,房地产律师,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说房网特邀讲师,自2005年起至今,就职于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2008年创办安居房地产律师网,一直从事与房地产法律相关的教学研究与诉讼实践工作。办理了大量疑难、复杂案件,在房地产领域及延伸的婚姻、继承、拆迁等与房产相关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主要办理的案件类型包括: 1、借名购房行为中,涉及到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房改房及商品房的购买。当出资人主张房屋的确权、过户、赔偿或以房抵债时,可能需解除借名合同;而出名人可能主张合同无效,要求排除妨害并返还房屋。 2、在继承问题上,因自书、代书、见证、公证遗嘱、联合遗嘱、打印遗嘱存在的瑕疵,可能导致其被诉为无效或部分无效;时效问题可能导致诉权的丧失;子女参与翻建房屋可能要求确认共有权;而赠与合同与遗嘱之间的冲突则可能产生适用上的纠纷。 3、婚姻关系中,涉及到房产的购置、赠与、贷款等问题,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都可能引发一系列纠纷,如析产、离婚协议的执行、赠与的撤销或过户问题、精神赔偿以及一方擅自转移财产或恶意抵押等行为。 4、对于特殊类型的房产,如公租房、房改房、集资房、回迁房、央产房及经济适用房,可能涉及到承租人变更、超标问题、产权证办理困难、买卖无效、无法上市转让等一系列复杂问题。 5、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卖方可能因无权处分、无权代理、阴阳合同或逾期付款而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而买方则可能要求过户、违约赔偿或依据善意取得原则要求履行合同,也可能因新政或不可抗力要求无责解约。 6、征收、拆迁过程中,可能涉及拆迁协议的有效性、拆迁行为的合法性、安置房的分割、居住权的确认、空挂户权益保护以及权利人去世后利益分割等问题。 7、小产权房、宅基地房买卖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如合同无效及赔偿问题;以房产买卖作为抵押的民间借贷可能涉及经济类犯罪行为;冒名登记与善意取得之间的冲突;以及工程承包挂靠、劳务分包等产生的工程款结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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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协议是否公平并非决定其有效性的主要因素。关键在于协议是否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有没有欺诈、胁迫之类的情况,还有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要是双方在平等、自愿且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的婚内协议,即便某些方面显得不太公平,但只要没违背前面说的那些原则和法律规定,一般都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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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买了房,之后还能复婚哦。离婚那段时间买的房子呢,那是个人的财产啦。等复婚之后呀,这房子的归属可不会因为复婚就自动变成夫妻共同财产咯。不过要是复婚后,双方对这房子的归属和使用有了新的商量,那就得按照商量好的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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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没分财产又复婚啦,那之前没分的财产在复婚之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哦。要是能拿出证据,证明有些财产在离婚那会儿就已经明确归谁啦,那这部分财产就得按照离婚时的约定或者判决来处理啦。这种事儿挺复杂的呢,得把离婚和复婚的具体情况都考虑到,还要看双方的意愿咋样,得好好琢磨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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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咱国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哈,要是两个成年人打算结婚啦,那他们得一起去其中一方长期居住的户口所在地的那个婚姻登记机构,把结婚登记的手续给办了。这就像是一个约定,得双方一起去特定的地方,把这件重要的事情给办妥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