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吴婉君律师现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联系方式130 263 55702),法律硕士,武汉市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武汉市律师协会女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湖北省二级婚姻家庭咨询师,执业方向为民事纠纷及执行法律事务的处理,尤其擅长债务纠纷和婚姻家事纠纷的处理,办理了大量借贷、合同纠纷、债务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离婚、离婚后财产纠纷、遗产继承相关案件,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法律咨询请直接致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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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明确商定保证期间时,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次日起算六个月。此期间内债权人若未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所以这种情形下债权人需及时行使权利,不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可能依法被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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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明确约定保证期限时,依据法规和司法解释,通常自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起算六个月为保证期限。此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索偿,保证人可解除保证责任,这是为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无明确约定时法律设定默示期限保障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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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担保范围未明确规定,担保人要对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费用负担保义务。这是为维护债权人权益,确保担保人责任能覆盖潜在债务风险,在此情况下法律倾向于给予债权人更全面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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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未直接约定担保期限时,依法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起六个月,期间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担责则保证人免责。现实中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或约定不明时,要依据法律确定,这有助于保护债权人和保证人权益,达成各方权益义务的相对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