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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立案管辖权

时间:2025.05.01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立案 阅读:1431人
律师解析:
刑事案件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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刁晨伟律师

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

善于办理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刑事辩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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