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单位能构成金融凭证诈骗。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
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
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既包括个人,亦包括单位。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金融凭证诈骗的
犯罪分子串通,即在实施金融凭证诈骗的前后过程中,相互暗中勾结、共同策划、商量对策、充当内应,为
诈骗犯罪分子提供诈骗帮助的,应以金融凭证诈骗
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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