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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追索权管辖法院

时间:2025.01.30 标签: 公司经营 经营管理 阅读:1425人
律师解析:
票据纠纷起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管辖,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由票据兑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
未载明付款地的,票据付款人(包括代理付款人)的住所地或主营业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院应依法受理的票据纠纷案件
1、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3、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4、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六条
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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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雄涛律师

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

张雄涛律师,中共党员,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党支部副书记、执行主任。具有律师、美国注册法务会计师、高级企业合规师等资格。现任北京市东城区律师协会代表,东城区律师协会理事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等职务。代理的李某诉天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荣获2019—2021年度北京市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张雄涛律师自执业以来,在金融证券,税务,合同,债权,公司等民商领域有着非常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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