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咨询该律师在何种情形下,格式条款被判定无效若要使得格式条款无法产生法律约束力,需要符合以下几种情形:首先,提供形式条款的一方在处理自身责任问题时,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就擅自进行免除或减轻,从而增加了对方的负担或者限制了他们应有的权利,这种情况是不被允许的;其次,当提供此类条款的一方试图通过该手段去加大对方在责任方面的压力以及限制他们的主要权益时,也是不可取的;最后,在相关法定条款中也被明确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格式条款自然会失去其原本应具备的法律效力。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2.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形式条款若包含禁止人身伤害的免责、故意或重大过失致财产损失的责任免除、不公正地加重自身责任或限制对方权益的内容,将不具备法律效力。非自然人签约、违背真实意愿、违法公序良俗或存在恶意串通的合同,均视为完全无效。
格式条款预设在合同中,常未经充分协商。若条款无效,可能因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陈述、违法公序良俗、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过度限制主要权益或过分阻碍权利行使等原因。
格式条款预设在合同中,常未经充分协商。若条款无效,可能因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虚假陈述、违法公序良俗、损害人身权或财产权益、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负担、过度限制主要权益或过分阻碍权利行使等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