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第一,从发生原因来看,
民法典规定的
合同撤销原因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以及受
胁迫而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
第二,从
适用范围上看,合同的解除主要适用于
合同关系;而合同的撤销不仅可以适用合同,对于有瑕疵的意思表示,不管其是否已成立为合同,均可以予以撤销。
第三,从合同关系的消灭来看,合同的撤销必须由
撤销权人提出,由
仲裁机构或人
民法院确认;而合同的解除则可以通过
当事人协商或一方行使解除权而达到目的,不必经过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裁决。
第四,从发生效力来看,合同的撤销要发生
溯及既往的效力;若有
合同解除虽原则上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但对于一些特殊合同,当事人若有特别约定,则不发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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