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
樊佳佳律师,上海博和汉商(杭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持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尽可能维护当事人一点一滴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擅长业务领域包括法律顾问、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程建筑、劳动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等各类民商案件。提供审核合同、修改合同、拟定合同、婚前婚内各种协议等服务。
咨询该律师1、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2、确定时间地点: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公司股东大会组织流程包括: 会议召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履职,由副董事长代替,若无副董事长,则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新董事主持。 若无董事会,则由执行董事负责。 若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无法履职,监事会或监事负责,否则由持有公司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组织。 会议通知需提前至少十五天向全体股东发出,具体参照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 决策制定需形成书面决议,并记录每位股东的观点和投票立场,经签字后生效。
召开会议的动议:提议召开股东大会时,应明确召开会议的目的和议题。通知程序:召开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提前送达所有股东。根据《公司法》,通知的时间要求通常是提前15天至30天不等,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议程:会议议程应包括会议要讨论的所有事项。会议召开:会议应在预定时间和地点召开。会议开始时,由主持人(通常是董事长)确认到会股东人数和资格。表决程序:股东会议对议题进行讨论和表决。若是对公司股东会议召开程序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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