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拥有扎实的法学功底和良好的道德品行。主要从事民商事、刑事诉讼案件和企业风险防控。 李超律师办案认真负责、勇于创新、思路严谨独特,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凭借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对不同类型的案件都能够从不同的视角剖析案件的核心,抓住问题细枝末节,运用法律方法尽其所能。其执业理念和宗旨是: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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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些情形下,起诉担保人而不起诉借款人是行得通的哦。要是担保合同写明了担保人要承担独立的担保责任,或者法律规定担保人得负连带责任,那你就能只告担保人啦。不过呢,得留意哈,只起诉担保人可能会对最终实现债权产生影响呢,原因是担保人的偿还能力或许不是很足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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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民诉解释》第 166 条,解除保全措施的情况有这些:要是保全出了错,或者申请人自己撤销了,又或者诉讼请求没被认可,再或者法院觉得有必要解除。债权人没还钱但有担保人不能直接决定能不能解除保全,得看具体案情,像撤销申请啦、保全错误啦、判决否定啦之类的,还要结合法律规定和法院的判断。担保人要是履行了责任,有可能成为解除保全的理由,但得由法院裁决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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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好好研究合同的那些细节还有证据呢,如果实际给钱的人是担保人,那要回钱就更难啦。在法律层面呀,借款合同把借款用途、还款方式之类的都写得清清楚楚的,要是担保人的行为跟合同约定不一样,那就算违约啦。债权人就能按照合同的要求,让违约的那方承担该承担的责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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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款规定,机关法人不能当保证人,只有经国务院批准,才能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的贷款转贷。而且,为公益事业创办的非盈利性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也不能做保证人。所以呀,一般情况下它们都不能充当担保人。只有在那些特殊情况下,借贷双方才需要去找担保人来帮忙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