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咨询该律师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部分企业改制后所需资金主要从商业银行借人,而且大部分资金被固定资产和长期投资占用,造成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 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 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1、部分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存在资产流失行为。2、资产结构失衡和资金分布不合理,经营资金的极度短缺。3、一些企业财经法纪意识淡薄,管理比较混乱,违纪违规问题普遍,会计信息资料失真现象严重。
1、产权界定及国有资产的处置。2、确立企业的改制方案。3、进行资产评估。4、订立章程。5、报有关部门审核。六、出资并验资。七、确立法人治理结构。八、召开公司创立大会。九、注册登记。问题:企业改制的形式应该多样,目标要明确,指导原则要正确,正确看待经营者持大股等。
1、无视国家有关规定,将部分资产无偿量化为集体股、个人股。2、通过财务账表调整、会计科目合并等手段调减国有资产账面价值。3、将一些机器设备无偿借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四是企业因未能及时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效的资料,导致资产评估范围不全。4、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