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
孔令斌律师,男,2007 年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获学士学位。 2009 年从事专职律师工作,主要业务范围包括商业地产、银行保险、汽车 金融等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涉及公司的合同类、股权类及债权债务法律事务 等),曾先后服务过中国建设银行(浦东分行)、中国银行(浦东分行)、中国平 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多家企业,办理案件数量达 500 余件, 积累了丰富的执业经验。有代理过高院发回重审、高院直接改判的成功案例。2020 年 7 月,成功为客户与知名汽车集团旗下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在母公司破产前 为客户讨回了所有经济损失,深受客户好评。 诉讼法律服务领域,擅长处理各类民商事争议,特别是房产纠纷、公司股权 争议、股权投资等纠纷的诉讼与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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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前房产在婚后实现增值部分的属性问题,如果并未有任何特别的规则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的话,那么这部分资产应当被视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夫妻在其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获得的任何形式的投资收益都应视作是他们的共同财产,对于这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进行处理,如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可由当地法院依据实际情况,遵循保护子女、女性以及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来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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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前全额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单方面足额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将不再被视为共同财产。关于财产的归属问题,即究竟属于个人所有抑或是夫妻共有的范畴,需要依据您们双方所拥有的具体财产信息进行判断和确认。通常来说,在一方在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应当被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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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由父母资助购置之房地产并非必然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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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存续期间,实施财产转移行为的性质婚内财产转移行为并非违法行为,但却构成了不当行为,无法上升至犯罪层面,然而这种行为在涉及到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分配时,通常会被视为过错方,从而面临着在财产分配上的损失或失去部分份额的风险。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对于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处置权利,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隐瞒对方而私自转移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