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
陈宇星律师,北京德恒(苏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本人专注于民商事诉讼及非诉业务,擅长公司法律事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等,从业多年办理了大量诉讼案件,并担任多家企业的法律顾问,具有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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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中未提及的继承人通常无法依遗嘱享有财产继受权。但在法定继承环节,若出现无遗嘱或遗嘱失效等特殊情况,他们可能仍有一定继承权利。这取决于与被继承人的亲缘关系及法律规定的继承顺位。比如无遗嘱时,配偶、子女、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可获得相应遗产继承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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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共有房产一方离世,另一方可按《民法典》继承规定继承。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办理。法定继承中,离世方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通常均分遗产;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能力扶养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继承人协商一致也可不均分,需依据具体情形依法处理继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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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次序规定:第一顺位继承人有配偶、子女(含婚生、非婚生、领养及有抚养关系继子女)、父母(含生育、养育及有抚养关系继父母);第二顺位包括兄弟姐妹(含多种情况)、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位继承,无第一顺位则第二顺位继承。同一顺位一般均分,特殊困难缺劳力等情况可适当照顾,不尽扶养义务或少分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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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放弃遗产继承时,债权人有相应措施。一是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债务人放弃继承行为,因该行为使债务人责任财产减少、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撤销;二是若债务人已获遗产,债权人可申请保全。诉讼中债权人要证明放弃继承与债权受损有因果关系及债务人主观恶意,应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