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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巨额认定标准

时间:2024.05.22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496人
律师解析: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数额认定:
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3、在具体认定金诈骗犯罪的数额时,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
对于行为人为实施金融诈骗活动而支付的中介费、手续费、回扣等,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均应计入金融诈骗的犯罪数额。
但应当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
(三)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2)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00人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500人以上的;
(3)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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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

林小雄律师,北京盈科(泉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经办或参与办理的案件包括民间借贷纠纷、离婚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等多类型的民事案件;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交通肇事罪、合同诈骗罪、偷越国境罪、掩饰掩饰犯罪所得罪等刑事案件。一直秉承着从客户的角度为客户全盘考虑,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的服务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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