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18条规定了特殊人员的
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根据
行为人年龄及控制、辨认自身
行为能力情况,对于刑事责任能力分为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
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
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
家属或者
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因此,对于精神病人
犯罪,如经鉴定确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则不负刑事责任。经鉴定确认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可从轻或
减轻处罚。司
法人员判断精神病人应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司法
精神病鉴定结论,司法精神病鉴定结论是作为刑事司法中确定行为人刑事责任最重要、最关键的
证据之一,根据
刑事诉讼法有关条款规定,侦查人员、
公诉人及法官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对已有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
重新鉴定、补充鉴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