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了
减刑制度,第78条规定判处无期
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是指对原
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
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
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
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
刑事司法活动;广义的减刑是指凡受
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不仅包括狭义减刑的范围,还涵盖了
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罚金、缓刑及因主刑减刑后附加
剥夺政治权利的减刑。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只要是被判处上述四种刑罚之一的犯罪分子,无论其
犯罪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是重罪还是轻罪,是
危害国家安全罪还是其他刑事犯罪,如果具备了法定的减刑条件都可以减刑。
减刑只能适用于特定的对象。
依照我国刑法第78条之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这里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都属于自由刑的范围。
其中,管制是限制自由刑;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剥夺自由刑。
由此可见,我国刑法中减刑,主要是指缩短自由刑的执行期限,因而与其他刑罚执行中的减轻制度得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