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李琦—高级律师 最近回复:
您好,关于您咨询的离婚后孩子探望权问题,我结合实务经验为您分析如下:首先,根据《民法典》第1086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法院在判决时会重点考虑子女最佳利益原则。就您描述的情况来看:
1. 孩子年龄较小(1岁半),法院一般会倾向于维持孩子现有的稳定生活环境
2. 男方在分居期间探望次数较少(一年3次),这可能影响法院对其探望频率的认定
3. 但完全剥夺探望权可能性较低,除非存在虐待、暴力等特殊情况实务中法院常见的判决方式:
- 初期可能判决每月1-2次探望,每次4-8小时
- 随着孩子年龄增长,可能会逐步增加探望时间
- 通常会要求探望在第三方场所或监护人陪同下进行建议:
1. 准备分居期间男方探望记录作为证据
2. 可向法院提出具体的探望方案(如时间、方式)
3. 如果担心孩子适应问题,可以建议设置过渡期需要提醒的是,最终判决会综合考虑双方居住距离、孩子适应能力、父母配合程度等因素。建议您提前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以便在诉讼中争取最合理的探望安排。如有其他细节需要补充分析,可以随时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