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的财产分割有什么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有哪些类型
(一)行政程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行政程序的离婚,也称行政确认离婚。由于必须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离婚协议才能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也称为“双方自愿的离婚”。该种离婚经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登记并发给离婚证。自取得离婚证时起发生离婚的效力。行政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必须具备的法定的前提条件,同时法律还要求它必须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的协议在申请离婚前一起达成,并在申请离婚时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
(二)诉讼程序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诉讼离婚,由于往往由离婚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而他方持对立态度,也被称为“一方要求的离婚”。但这种离婚在法律上规定有必经的调解程序,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应当制作离婚调解书解除婚姻关系。离婚调解书与离婚判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离婚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时生效,如果一方在取得离婚调解书之前反悔,法院可依据双方签字达成的调解协议判决。诉讼程序离婚中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在离婚诉讼中,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法院据此可以制作离婚调解书而解除婚姻关系或者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且两者在财产分割上均得依据财产分割协议处理;二种情形是在离婚诉讼之前双方已经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由于离与不离问题、或子女抚养问题,或对原协议反悔等向法院起诉离婚,一方拿出原来已经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该协议能否作为人民法院分割夫妻财产的依据争议很大,难以定论。
本身离婚的时候分割的财产,就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但要是双方结婚时间尚短并不存在什么共有财产的话,那在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自然也就不需要作出分割。不过有些夫妻可能在结婚之前或者结婚之后就双方的财产作出了约定,那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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