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询问的目的是什么?
检察院询问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保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做出公平的判决结果。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等内容。
二、相关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其法定义务,必须履行。
1、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这是其法定义务。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2、讯问的目的,是为了全面客观地审查案件,必须查明下列事项: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 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 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 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 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 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检察院问话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1、传唤时效
关于传唤的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区分刑事传唤和治安传唤两种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2、传唤程序
(一)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二)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三)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四)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五)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入笔录。
人民检察院在对于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于当事人问话,当事人的答辩以及回话的内容对于案件的审理和结果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也是我国相关法律制度中给到当事人必要的权利,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必须重视当事人的回答内容不能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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