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抗诉一体监督机制细则的依据有哪些?
刑事案件抗诉一体监督机制细则的依据有:《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抗诉工作强化审判监督的若干意见》,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和司法体制改革的深化,刑事抗诉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新的形势与任务,进一步加大刑事抗诉工作力度,提高刑事抗诉案件质量,强化刑事审判监督职能作用。
二、具体内容
刑事抗诉既要坚持符合条件即应依法抗诉,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又要结合国家改苹发展稳定大局和社会治安形势,突出各个时期刑事抗诉工作的重点和实效性。在当前形势下,刑事抗诉应将有罪判无罪、量刑畸轻畸重、因徇私枉法和违反诉讼程序造成错误裁判的案件以及各类错误裁判的重特大案件、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等作为抗诉的重点。
刑事抗诉案件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抗诉理由充分且有抗诉必要。要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抗诉工作曲若干意见》等规定。在具体把握抗诉条件时,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一是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二是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三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期间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四是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五是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要充分发挥刑事政策在刑事抗诉工作中的指导作用,增强打击效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达到抗诉的法律效果和杜全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认真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和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轻微犯罪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要贯彻少杀、慎杀的原则。在具体抗诉工作中,对于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原判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严重错误或君罪行极其严重、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以外,一般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是被告人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二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者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三是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入监劳动改造后,考验期将满,认罪服法,狱中表现较好的。
刑事案件抗诉一体的目的在于减少案件的审理周期,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在司法实践中,从前期的司法判决到后期的刑事案件抗诉,需要很长的时间,给当事人和伤亡都造成了非常大的困扰,如果进行刑事案件抗诉一体的机制处理下,显然可以大幅提高刑事案件的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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