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人应提供的程序包括:
1、向收养登记机关提出收养申请;
2、将文件和材料提交给领养登记机关:
(一)收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收养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其婚姻状况、是否有子女、是否有能力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应当出具不适于收养儿童的疾病体格检查证明。
如果收养未找到生父母的遗弃婴儿或儿童,则应提交收养居民计划生育部门发出的收养人领养状况证明;收养的非社会福利机构养育了无法找到亲生父母的被遗弃的婴儿和儿童。
收养者还应提交以下辅助材料:
(一)收养人住所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无子女收养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接抱被遗弃婴儿和儿童的证明。
收养继子女的,只能提交户籍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养父母的结婚证。
合法收养的办理流程:
领养登记机关收到领养登记申请书和相关材料后,将在第二天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领养法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申请领养并出具领养证明。领养关系应自注册之日起确定;如果不符合采用法要求的条件未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调查中未发现被遗弃的婴儿或其亲生父母的子女。收养登记机关在登记前,应当公告查找被遗弃的子女的父母;公告后60日内,被遗弃的子女、子女的亲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声明的,视为未找到被遗弃的子女或者生父母的子女。公告期间不在登记期间内计算。
赡养非法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对收养人适用什么标准?
(一)收养符合法定条件但未登记的,征收一千元;
(二)没有子女但未达到法定领养年龄的人,应当按每年2000元的税率征收;
(三)收养子女,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如果建立了合法的收养关系,第一项要求是有关各方必须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条件,但在此之前,收养必须经过公证或登记,如果符合条件,但收养程序没有处理,则构成事实上的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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