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著作权也称版权,复制权是英文的称呼。而中国有关著作权的相关内容最早是来自《大清著作权律》的。同时,著作权里面也包含了多种不同的权利,这里不一一列举说明。复制权是著作权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不仅包括印刷等形式的本原复制,也有各种多样形式的复制。复制也是有好有坏,所以这项权利也是不能够随意使用的。
为了补偿“劳动者们”的辛苦,才有了复制权。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的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其所谓的复制权是指将各种印刷、录像、翻拍等不同方式展现出来的作品复制成一份或多份。当然,不论是什么,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复制权也是一样的。
一、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什么意思
广义的复制,只是在它的本质和意思与原来的东西相同,形式完全改变了;例如最常见、最容易理解的就是我们平时都很常见的将小说以剧本的形式改写,进而以电影或者电视剧的形式表现出来。
而狭义的说法,就仅仅是将原有的东西原原本本的再以同一形态表现出来,即对原有的东西不进行增添修改,在我国没有相关的强制许可规定。
在以前的《著作权法》中是以狭义的概念来定义复制的,法律修改之后才以广义的概念来定义的。所有的东西不论好坏,都会有异议出现,复制的广义狭义也不例外。衡量著作权的直接标准是维度,在没有明确的规定下,受到保护的复制形式取决于法官对于维度的限制范围。
很显然,著作权利是通过法律的确定才得以存在的,任何人随意改动,都会导致不确定因素的结果产生的。所以在我国法律中,对于著作权中的复制权是严格按照律法字面意思理解的。
显然,每一个神圣的律法都是不可侵犯的,一旦被侵犯了,就会受到各种不等阶级的惩罚。若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复制权,则会受到不同程度的拘役年限以及会处罚不同等级的金额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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