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经济犯罪的公安机关没有什么特殊的权利,大家可能有所不知,公安机关内部会分门别类的有相应的科室,这些不同的科室所侦查的范围的案件都不一样,有一科室就是专门的侦查经济犯罪案的。而公安机关有权利扣留的并不只包括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还有权力追缴经济犯罪当中犯罪嫌疑人所获赃款。
一、经侦扣的暂扣款会退吗?
经侦扣的暂扣款不一定会退,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暂扣款是否能退还,还要根据性质确定,与案件有关的赃款会被随案移交,最后由法院判决是否没收。
案情审结后会退,但是依涉嫌的违法行为不同,还有可能面临民事赔偿。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
第二百二十二条 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查封、扣押。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财物、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但扣押财物、文件价值较高或者可能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扣押决定书。
在侦查过程中需要查封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不宜移动的大型机器、设备等特定动产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制作查封决定书。
二、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侦查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
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
三、补充侦查的期限
1、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2、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和第二百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补充侦查建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应当在1个月以内完毕。
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合议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节,而起诉和移送的证据材料中没有这方面的证据材料的,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
刑事案件的暂扣款额,若是经查实确定不是违法所得,那么在案件审理结束之后不会归还,但若是那些正常经营所得,那么案件侦查、审理结束之后,必须将这些暂扣的金额归还给相应的民事主体,若是不归还,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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