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爆炸罪无罪辩护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明知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
2、可能有罪的案件切忌无罪辩护
3、明显无罪的案件切忌轻罪辩护
4、无罪辩护切忌不与委托人沟通
无罪辩护成功率低、风险较大,辩护律师切忌不与委托人沟通。辩护律师固然享有“独立辩护”权利,但这种权利源自当事人的信任与委托授权,而不是违背当事人意志来完成。辩护律师当然要主导辩护策略,但是否做无罪辩护应当与委托人充分协商,争取他们的理解与支持。辩护律师没有与委托人充分协商,却去博弈那不足万分之八的无罪判决率,很容易为以后一旦辩护失败引起冲突埋下祸根。
二、如何认定爆炸罪?
爆炸罪指故意用爆炸的方法,杀伤不特定多人、毁坏重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及行为表现
本罪侵犯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本罪的行为表现为对公私财物或人身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物品,包括炸弹、手榴弹、地雷、炸药(包括黄色炸药、黑色炸药和化学炸药)、雷管、导火索、雷汞、雷银等起爆器材和自种自制的爆炸装置(如炸药包、炸药瓶、炸药罐等)。
如果行为实施的爆炸行为是指向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并且有意识地把破坏的范围限制在不危害公共安全的范围,客观上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则不应定爆炸罪,而应根据实际情况,构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
(二)本罪的行为方式
爆炸行为有作为和不作为两种基本方式。如直接点燃爆炸引发爆炸,就是积极的作为方式,而行为人负有防止爆炸发生特定义务,并且有能力履行这种特定的义务而不履行,以致发爆炸,就构成不作为爆炸犯罪。
实施爆炸的方式方法有很多,如有的在室内安装炸药包,在室内或者室外引爆;有的将爆炸物直接投人室内爆炸,有的利用技术手段,使锅炉、设备发生爆炸;有的使用液化气或者其他方法爆炸。
实施爆炸地点主要是在人群集中或者财产集中的公共场所、交通线等处,如将爆炸物放在船只、飞机、汽车、火车上定时爆炸,在商场、车站、影剧院、街道、群众集会地方制造爆炸事件。
(三)本罪的主观因素
1、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己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爆炸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引起爆炸,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犯本罪的动机多种多样,如出于报复、嫉妒、怨恨、诬陷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由上可知,如果公诉方认定构成有罪,但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话,首先,律师在某种程度上就代表了犯罪嫌疑人本人的意见,既然做无罪辩护,那说明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认罪,其次,这样公然和公诉方持相反的意见,如果辩护成功,那就说明从公安机关到人民检察院,对案件的侦查工作都存在重大问题,所以无罪辩护成功的可能性很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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