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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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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2 · 5907人看过
导读: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是情节比较轻也有可能只会被判处拘役等。一般来说,银行职员若是违法放贷,一旦被认定为满足了违法放贷的犯罪要件,此时司法机关就会根据放贷的数额来判处刑罚。
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

一、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怎么处罚?

内蒙古违法发放贷款罪司法解释规定违法放贷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二)》第42条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

1、违法发放贷款在100万以上的;

2、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

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违法放款100万以上,无论时间长短、损失与否都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2)以上的数额规定可以是单笔贷款形成的,也可以是多比贷款累计形成的。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司法解释

(一)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二)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33、34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发[2001]11号。)

关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造成10-3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较大损失”;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

关于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50-1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重大损失”;造成300-500万元以上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2条第4项,最高人民法院法[2001]8号。)

任何的违法放贷行为,都是已经影响了社会的经济秩序的,故此我国司法机关也明文规定,任何的银行职员,在审核贷款的请求时,必须要严格审核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若是材料不足,将不能放贷,若是其在受贿后放贷,就就有可能构成违法放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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