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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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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3 · 2027人看过
导读: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不合法的,对于人么的民事主体,若是在结婚后居住的房屋是公产房,并且此外并没有其他类型的房屋,此种情形下,办理离婚手续并不会涉及到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若是有其他的房产,那么就需要由双方协商之后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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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可以的吗?

离婚财产公产房分割是不合法的,对于夫妻离婚对于房产的分割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况下的房产,双方均是可以主张承租权的: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

3、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

4、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

6、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

7、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

8、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

9、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二、公产房的继承问题

建设部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公有住房承租权的取得是有一定法定条件的,特别是原承租人死亡时,承租权并不能像其他可继承的财产权一样适用《继承法》的规定来继承。但对于符合承租条件的承租人要变更承租人姓名延续承租的,经过住房部门同意是可以变更的。

公产房由于夫妻双方指具有房产的使用权,而不具备所有权,故此并不能分割该房产,此种情形下,若是夫妻栓双方没有其他的财产,此时就不会涉及到财产的纠纷问题。若是在离婚时,双方擅自处分了公产房,此时也不会产生司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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