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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房改造名义强拆房屋没有补偿,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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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25 · 3515人看过
导读:危房是指具有安全隐患或者是不能保证使用居住安全的房屋,不是违章建筑,所以对危房进行强拆也是需要支付补偿的。根据国土管理办法规定对房屋进行拆迁的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房屋属于违章建筑的可以不支付补偿。
以危房改造名义强拆房屋没有补偿,合理吗?

  一、以危房改造名义强拆房屋没有补偿,合理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房屋进行征收拆迁的,只要房屋是属于合法的,就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如果对补偿问题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危房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二、危房改造、拆迁的补偿安置政策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作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货币补偿操作简单,且一次性了断,不会产生延长过渡期限、被拆迁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时回迁等后续问题;二是货币补偿更方便被拆迁人选择住房,不受地点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质量不好而使拆迁双方产生矛盾;四是更好地体现《征收条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条件实行货币补偿的,尽可能实行货币补偿。

  《征收条例》规定了拆迁货币补偿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等价有偿,采取的办法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的办法确定。对于货币补偿的具体办法各地有所不同,许多地方对此出台了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

  2、产权调换;

  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自己建造或购买的产权房屋与被拆迁房屋进行调换产权,并按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和调换房屋的市场价进行结算调换差价的行为。也就是说以易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被拆迁人失去了被拆迁房屋的产权,调换之后拥有调换房屋的产权。产权调换是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无论是居住房屋还是非居住房屋均可采用产权调换的方法,但排除了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差价结算以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实质上是结算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调换房屋市场价的差价,多退少补。相当于先由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其房屋的评估价进行补偿,再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购买拆迁人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

  危房改造和征地拆迁是不一样的,农村危房改造只是对危险房屋进行修缮或者拆迁的行为,而征收拆迁只要在征收范围内的,无论什么房屋都要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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