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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应该给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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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03 · 3033人看过
导读:拆迁公租房的时候补偿款都是直接给公租房的承租人的,另外符合法律规定的同住人也有权利分割补偿款,对同住人的认定标准是,因为跟当事人结婚在公租房内居住的时间已经满5年了,对户口上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当地的户口。
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应该给谁?

一、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应该给谁?

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是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具体的规定是: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

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其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无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有权分割。

二、公租房拆迁中,被拆迁人如何安置?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公房进行拆迁的时候,被拆迁人可以获得临时的安置补偿,而具体怎样安置由双方协商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对拆迁公租房方面的政策规定的非常的模糊,在法律上公租房拆迁甚至完全是空白的。其实如果当事人租用公租房的时间还不满一年,这套房子就要被政府部门给拆掉了,承租人是很有可能拿不到任何的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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