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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期间的延长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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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9.28 · 3302人看过
导读:一般债权人在诉讼时效内积极主张自己的权利,那么就有可能引起时效的中止或中断,就会让时效得以延长。常见的情形有:1、要求债务人写出具体的还钱计划。2、与债务人对账并要求其签名盖章进行确认。3、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或者由第三人进行担保。4、经常通过各种方式向债务人追讨欠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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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求债务人写出还款计划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二、与债务人对账并签章确认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三、起草与债务人清欠会谈纪要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四、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担保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找第三方证明曾催讨债务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六、保留催讨债务的各种证据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七、每次清欠,尽量要求债务人支付路费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八、提起诉讼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九、让债务人同意履行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十、通过非诉讼方式主张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我们了解到,如今普通诉讼时效已经调整为三年,而不再是之前规定的两年了。而同时也规定诉讼时效适用中止、中断规则,也就是说在诉讼时效期间,如果出现一些情形,那么就会导致时效的中止或者中断,从而产生不一样的效果。而在诉讼时效中断事由消失之后,那么将会重新计算时效,从这点上来看对债权人就是很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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