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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如何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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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8.16 · 4344人看过
导读:1、设立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中的要求。2、在公司住所之外有营业场所。3、设立的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能超出总公司的经营范围。4、若是有相关规定设立对应分公司需要报经审批的话,那么就应当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如何要求的

一、分公司设立的条件是如何要求的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2、营业场所在公司住所以外;

3、分公司经营范围不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4、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所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审批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分公司设立的流程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房产证复印件;无偿使用的,提交产权人允许使用的证明原件及产权人的产权证复印件; 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注: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分公司申请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

《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分公司与总公司对应,这是根据公司之间的相互关系来确定的。一般设立的分公司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就应该由总公司来承担。由于分公司没有自己的名称、章程,没有自己的财产,往往都是以总公司的资产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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