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毒案件法律程序时间的规定是什么?
贩毒案件法律程序时间的规定是在不同的阶段是有一个不同的时间方面的限制的,比如说在相关的侦查阶段的话,最长的时间期限是37天,其中提请批准逮捕,最长是30天,然后批准逮捕的话是7天的时间,这是在刑诉法当中89条予以规定的。
最长期限37日(提请批捕最长时限30日;批捕的时限7日,期限届满如不批准逮捕就要放人)。
刑诉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二、侦查期限
二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个月:刑诉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五个月:第一百五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七个月:第一百五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八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
九个月:第一百七十一条 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重新计算:
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特殊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贩毒类型的案件,它和普通的刑事案件的审理的程序都是一样的,在不同的一个诉讼过程当中,它是有一个相关的时间方面的限制的,对于一些审理的具体情况的话,侦查期限是两个月到三个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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