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过失犯罪能不能成立共犯
可以成立共犯。对于共同过失犯罪问题能否成立共同犯罪问题,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及限制肯定说,主要有两派之争:新派站在主观主义立场持行为共同说承认过失的共同犯罪;旧派站在客观主义立场持犯罪共同说否认过失的共同犯罪客观条件共同过失犯罪的前提是各行为人须负有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共同注意义务。共同注意义务是共同过失犯罪的核心和关键所在,共同过失犯罪成立的核心要件是共同注意义务的违反。注意义务,是指行为人作为时应当注意是否侵害某种法益,不作为时应当注意有无违反某种特定的法律义务的责任。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注意义务可以分为结果预见义务和结果回避义务。在疏忽大意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首先没有履行结果预见义务,自然就不可能履行结果回避义务;而在过于自信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已经履行了结果预见义务,但是违反了结果回避义务。但是何谓共同的注意义务,日本学者大塚仁认为共同行为人不仅对自己的行为的注意义务是不够的,对其他同伴的行为也应该顾及,即共同行为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监督而且还要对其他共同行为人监督,即相互监督,相互负责,具体来说,是指行为人应该认识到自己和其他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只要有刑事责任能力,则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提供第二十九条 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过失,意味着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犯罪的意思,但是客观上确实是了犯罪的行为,相比较故意犯罪而言,对其应当减轻或者是从轻处罚,因为其没有犯罪的意图,甚至有的时候会因为是意外事件而直接不构成犯罪,所以还是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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